云南国防技术学院教师夫妻遭绑架 父母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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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清晨五点钟,一群警察敲开云南省国防技术学院电脑教师苏昆的家门,将苏昆和妻子张晓丹绑架。苏昆现被非法关押在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张晓丹被送到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监室的牢头扇耳光,脸都被打肿了。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联名向检察机关控告相关的警察,要求追究责任。

苏昆与妻子张晓丹,家住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国防职业技术学院世博校区宿舍二栋楼一单元三零一室,夫妇俩按照真善忍做人,向来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苏昆、张晓丹却受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的警察严重非法侵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电脑教师苏昆因给本校学生法轮功真相光碟而被不明真相的学生家长诬告,被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绑架并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第三大队,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又被转到一大队迫害。被非法加期七个月,二零零八年七月回家。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苏昆和妻子张晓丹在家中被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群警察绑架。五月七日中午一点多钟,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接到警察打来的电话才知道苏昆、张晓丹已被分别关押在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和盘龙区第一看守所。他们到苏昆、张晓丹家里发现家里的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大法书籍等物品被抢走了。

五月九日,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又收到从邮局寄来的盖有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图章没有办案人员签字的关于苏昆、张晓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到“苏昆、张晓丹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被刑事拘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五月十日下午,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个姓徐的和一个姓王的接待了他们(他们一再问警察叫什么名字他们都不告诉,徐说,告诉他们名字怕他们在明慧网上曝光)。徐对他们说:“他们是五月三日晚上十点钟到苏昆、张晓丹家抓人、抄家的,苏昆单位保卫科的人知道,一直到五月四日凌晨五点钟才将苏昆、张晓丹分别送到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和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对徐说:“苏昆、张晓丹他们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请拿出法律条文给我们看一看。”

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拿不出法律条文,又不给他们解释。张晓丹的父母当即提出要见女儿张晓丹,警察只准一个人去见。张晓丹的父亲在看守所见到女儿。女儿告诉父亲她被里面的犯人打了。父亲说:“我拼着老命也要给你讨回公道来。”之后张晓丹的父亲分别向盘龙区检察院、信访处、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打人凶手和看守所的责任。国保大队的警察表示以后再有人打张晓丹,就叫直接打电话告诉他们。

五月二十八日通知所谓“逮捕”苏昆和张晓丹。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说:“我们是苏昆、张晓丹的父母,我们实在想不通。苏昆、张晓丹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在外遵纪守法,在家孝敬父母,我们为有这样的儿女感到自豪。他们遭绑架,受冤枉,我们做父母的要为他们伸冤,说一句公道话。我们要求立即释放苏昆、张晓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最近,苏昆和张晓丹的双方父母已联名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控告检举书,要求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还苏昆和张晓丹清白,对违法抓捕、拘留、关押苏昆和张晓丹的警察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抢劫罪”等罪),维护国家法治。并将控告检举书抄报了以下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信访办、云南省昆明市信访办、云南省信访办。

附苏昆和张晓丹父母控告检举书:

控告检举书

一、 控告人

姓名:苏泽生,性别:男,年龄:66岁,职业:医师
姓名:张贞一,性别:女,年龄:65岁,职业:退休教师
姓名:张明,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
姓名:袁福秀,性别:女,年龄:62岁,职业:农民
工作单位:云南省普洱中学

二、被控告人

姓名:徐××、王××等警察,职务: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

工作地址: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对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国保大队徐、王等警察对苏昆、张晓丹非法抓捕、抄家、拘留、关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还合法公民于清白,维护国家法治。

2、对违法抓捕、拘留、关押的警官与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抢劫罪”等罪。)

3、要求依法赔偿(精神的、经济的)。

4、如数赔偿抄家时抄去的物品。

5、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事实和理由

家住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国防职业技术学院世博校区宿舍二栋楼一单元三零一室的法轮功学员电脑教师苏昆、中医师张晓丹夫妇按照真善忍做人,向来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但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苏昆、张晓丹却受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的警察严重非法侵害。

1、云南省国防职业技术学院电脑教师苏昆,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因给本校学生法轮功真相光碟而被不明真相的学生家长诬告,被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劳教所第三大队,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又被转到一大队迫害。被非法加期七个月,二零零八年七月回家。

2、今年五月七日中午一点多钟我们接到警察打来的电话才知道苏昆、张晓丹已被分别关押在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和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我们到苏昆、张晓丹家里发现家里的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大法书籍等物品被抢走了。五月九日我们收到从邮局寄来的盖有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图章没有办案人员签字的关于苏昆、张晓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到“苏昆、张晓丹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实施“被刑事拘留。”五月十日下午我们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个姓徐的和一个姓王的接待了我们(我们一再问他们叫什么名字他们都不告诉我们,徐说,告诉我们名字怕我们在明慧网上曝光)。徐对我们说:“他们是五月三日晚上十点钟到苏昆、张晓丹家抓人、抄家的,苏昆单位保卫科的人知道,一直到五月四日凌晨五点钟才将苏昆、张晓丹分别送到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和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我们对徐说:“苏昆、张晓丹他们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请拿出法律条文给我们看一看。”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拿不出法律条文,他们又不给我们解释。五月二十八日又通知逮捕苏昆和张晓丹。我们是苏昆、张晓丹的父母,我们实在想不通。苏昆、张晓丹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在外遵纪守法,在家孝敬父母,我们为有这样的儿女感到自豪。我们要求立即释放苏昆、张晓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使修炼者能够返本归真的高层次修炼法门。法轮大法历史极其悠久,过去都是历代单传。1992年法轮大法的师父李洪志先生第一次把大法公开传给了人类。大法传出以来,李洪志先生历尽艰辛、不辞劳苦,在亚、欧、澳、美等世界各地讲法。大法弘传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受到各国政府、团体三千多项褒奖与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炼者人数超过一亿。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政权开始对修炼“真善忍”的上亿法轮功学员镇压。江泽民由于个人的妒嫉,把法轮功视为敌人,发动了中共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他利用中共的权力,胁迫宣传机器漫天造谣诬陷法轮功,制造恐怖、隔阂与仇恨。上亿的法轮功群众被无辜地迫害,十几万人被送进监狱与劳教所和精神病院,数以千计的人被无辜地迫害致死,而且这种迫害还在继续着。这场迫害不仅是针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也针对着所有自愿信仰和追随真善忍的人们,是对人类正义、道德与良知的无情毁灭。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如同对纳粹的纽伦堡审判一样,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在此提出控告检举,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三)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由于至今没有任何一部中国现行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而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它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所以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

(四)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五)“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

对于法轮功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的。

(六)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像);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七)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八)、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是犯罪。

把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抢劫罪等。

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九)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敬请贵院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参与违法抓捕、抄家、关押的警察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控申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
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
云南省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
云南省公安厅控告检举中心
并抄报下列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信访办、云南省昆明市信访办、云南省信访办。

控告人:苏泽生(苏昆的父亲)、张贞一(苏昆的母亲 )
张明(张晓丹的父亲)、袁福秀(张晓丹的母亲)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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